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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山西三强炭黑厂与郭中奇、贾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三强炭黑厂,郭中奇,贾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法定代表人牛海君,经理。被告郭中奇,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农民。被告贾娟娟,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与被告郭中奇、贾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撤回对被告郭中奇、贾娟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7元,由原告山西三强炭黑厂负担。审 判 长  杜丽芬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