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国良与杨秀琴与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良,杨秀琴,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吴昌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531号申请人:吴国良。委托代理人:汪昌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秀琴。被申请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桦榕街107号附1号(1-7)。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和尚华强公寓1-5-3号。法定代表人:杨秀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吴昌树。申请人吴国良以被申请人杨秀琴、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吴昌树拖欠其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万元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杨秀琴、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吴昌树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吴国良已向本院提供20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可能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吴国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杨秀琴、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吴昌树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