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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关于再审申请人朱晓南因与被申请人刘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晓南,刘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晓南,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南林桥镇湄溪村十二组咀头22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920412491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敏,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南林桥镇主桥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9108284924。再审申请人朱晓南因与被申请人刘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晓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金黎清审判员  张国清审判员  阮洋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