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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夷陵区高峡宾馆、田爱国、汪家梅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高峡宾馆,田爱国,汪家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高峡宾馆。被申请人田爱国,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汪家梅,女,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高峡宾馆、田爱国、汪家梅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高峡宾馆、田爱国、汪家梅价值824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高峡宾馆、田爱国、汪家梅的银行存款82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正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