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长建与王斌、吴明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建,王斌,吴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785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建,居民。被执行人王斌,农民。被执行人吴明国(吴俊国),农民。周长建与王斌、吴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沛魏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长建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吴明国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明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王斌、吴明国承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承担还款责任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该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王斌、吴明国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周长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斌的银行存款2100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查询了其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亦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本院认为,周长建与王斌、吴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致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沛魏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