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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7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竹奕与侯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竹奕,侯科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7877号原告周竹奕,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浩,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科宇,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竹奕与被告侯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周竹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竹奕负担。审 判 长  陆友林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人民陪审员  宋 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