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7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竹奕与侯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竹奕,侯科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7877号原告周竹奕,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浩,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科宇,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竹奕与被告侯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周竹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竹奕负担。审 判 长 陆友林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人民陪审员 宋 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