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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356号原告刘某某,男,农民。被告刘某某甲,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王志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