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资阳市雁江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与兰美学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兰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文体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永辉,主任。被执行人兰美学。原告资阳市雁江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与被告兰美学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资阳市雁江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5,8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