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王兆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32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王兆刚,男,1964年2月8日出生。王兆刚欠缴罚金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兆刚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