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三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石门县中孚汽车护理轮胎商行与石门畅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中孚汽车护理轮胎商行,石门畅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294号原告石门县中孚汽车护理轮胎商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经营业主杨鲜群,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马世珍,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门畅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经营业主申小勇,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中孚汽车护理轮胎商行与被告石门畅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县中孚汽车护理轮胎商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石门畅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中孚汽车护理轮胎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县中孚汽车护理轮胎商行撤回其对被告石门畅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石门县中孚汽车护理轮胎商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