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贵臣与张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臣,张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82-1号原告赵贵臣,男,1953年8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霞,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平,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贵臣诉被告张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贵臣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贵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臣撤回对被告张保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贵臣负担。审判员 梁克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欣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