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全明花与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明花,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82-1号申请执行人全明花(身份证号码220519196911254761)。被执行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9000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