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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长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浙江锦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宋祖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487-1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19-425号。负责人杨继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小霞、高炎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祖良,身份证号码330121196904275412。被告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沈柏祥。被告浙江天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大义村。法定代表人汪云英。被告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柯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宋祖良,身份证号码330121196904275412。被告浙江锦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民围村。法定代表人宋祖良,身份证号码330121196904275412。被告宋祖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诉被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长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浙江锦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宋祖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长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浙江锦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宋祖良的财产在47281835.2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长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浙江锦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宋祖良限额在47281835.2元内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国良代理审判员  夏婧静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富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