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泽文与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泽文,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260-1号原告宋泽文,女,2000年4月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安智军,女,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宋泽文诉被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宋泽文于2015年11月30日以目前有部分证据无法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泽文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泽文撤回起诉。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宋泽文负担。审 判 长 韦 鹏审 判 员 石岩岩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