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其中与田友超、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中,田友超,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周其中。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友超。被告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十三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北500米路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商厦2008-2010房。负责人梁春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婷婷,该公司职工。原告周其中诉被告田友超、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其中的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田友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其中诉称,2014年9月9日23时20分许,被告田友超驾驶鲁Q×××××号重型货车沿省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追尾撞前方顺行等待信号灯的原告周其中驾驶的苏C×××××号重型栅栏货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398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足额向被告赔偿了该事故的全部损失,其中亦包括原告的损失,原告不应再向我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亦不承担。被告田友超辩称,原告的车辆只维修了7、8天的时间,没有其主张的31天之久,该期间是为了等赔偿款导致的延误时间,我方只认可7、8天的修理时间,货物损失我方已全额赔偿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23时20分许,被告田友超驾驶鲁Q×××××号重型货车沿省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追尾撞前方顺行等待信号灯的原告周其中驾驶的苏C×××××号重型栅栏货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作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被告田友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田友超为原告周其中垫付各项费用计15000元。沂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载明,苏C×××××号重型栅栏货车所载线圈胶泥损失价格为33000元。另查明,被告田友超驾驶的鲁Q×××××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并经庭审调查所证实,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田友超驾驶重型货车追尾撞前方顺行等待信号灯的原告周其中驾驶的重型栅栏货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田友超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现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周其中主张的财产损失、交通费、住宿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周其中主张的营运损失虽无证据证实,但被告田友超认可其部分营运损失,故本院按照1144.35元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一、原告周其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3300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31000元;二、原告周其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669元、住宿费577元,计1246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246元;三、原告周其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营运损失1144.35元,由被告田友超赔偿1144.35元;四、原告周其中返还被告田友超垫付的各项费用15000元;五、驳回原告周其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诉讼费400元,被告田友超承担。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晓 东审 判 员 诸葛少飞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