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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立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周建明、周永长与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明,周永长,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立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明。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建设路与新星南路交汇处南侧。法定代表人贺益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周建明、周永长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二初字第75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后诉与前诉构成重复诉讼应同时符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三个要件,而原告周建明、周永长原以冒海涛、金益房产公司为被告,现以金益房产公司为被告,前后的被告不相同;所谓“诉讼标的”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因前后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故诉讼标的也不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本案虽然不构成重复诉讼,但因原告周建明、周永长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娄底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周建明、周永长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至于原告周建明、周永长提出,被告金益房产公司未被确定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以借款人行为涉嫌犯罪而当然无效,本案应继续审理的观点,因是冒海涛单独涉嫌犯罪,还是冒海涛与被告金益房产公司共同涉嫌犯罪,应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才能确定。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建明、周永长的起诉。周建明、周永长不服原审裁定,其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上诉人起诉的是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起诉冒海涛,冒海涛的行为涉嫌犯罪,但被上诉人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涉嫌犯罪,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责任。且如本案的处理结果应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予以确定,也应裁定中止审理,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将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冒海涛,利用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其实质是以湖南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平台吸收公众存款,现公安机关已对冒海涛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案中周建明、周永长所主张的民间借贷行为与公安机关侦查的系同一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周建明、周永长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贤审判员  颜征求审判员  王小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