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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栋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栋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自根,公司员工。被告洪栋金,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栋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淑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