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海北整工程技术成套有限公司、薛建中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北整工程技术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崂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上海北整工程技术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金泽镇商周路102弄88号240室。法定代表人薛建中,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北整工程技术成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1500051/20873285,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7日,收款人为青岛优达盾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转让给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背书转让给邢台京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最后背书转让给上海北整工程技术成套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的3150005120873285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上海北整工程技术成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佟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