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叶荷香与杨灵平、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荷香,杨灵平,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271号原告:叶荷香。被告:杨灵平。被告:王女芬。原告叶荷香为与被告杨灵平、王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22日,被告杨灵平、王女芬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叶荷香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杨灵平、王女芬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灵平、王女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叶荷香借款人民币90000元。若被告杨灵平、王女芬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660元,由被告杨灵平、王女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人民陪审员 倪晓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