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茂华与被告四川中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华,四川中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杨茂华,女,生于1972年9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中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闵雪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剑,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东,男,生于1964年10月,中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华与被告四川中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茂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陈鹏云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秘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