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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