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