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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申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白学功与高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学功,包头世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高雄,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5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学功,男,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白林,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头世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汪世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高雄,男,汉族,1955年12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张凡宾,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支守根,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白学功因与被申请人高雄、包头世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白学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亚丽审 判 员  徐玉蓉代理审判员  张志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宝娜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