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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邑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郭敏,王爱芹,山东新华健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壹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临邑县资本市场工作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赵海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远征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智弟,经理。被执行人:李智弟。被执行人:郭敏。被执行人:王爱芹。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3号路。法定代表人:李博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壹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远征路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李红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红玉。本院在执行临邑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及设备,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凤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