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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仕安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安,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01号原告杨仕安,男。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弓天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安诉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仕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已减半),由原告杨仕安负担。审判员  雍登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