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永革与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所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革,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28号原告张永革,男,住天津市。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所,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汽车三场旁351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革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永革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