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修才与被执行人李增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修才,李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黎修才,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增斌,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修才与被执行人李增斌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永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增斌应给付申请人贷款6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5元、执行费815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李增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