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执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濮惠智与狄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惠智,狄燕,殷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441-3号申请执行人濮惠智,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狄燕,女,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殷自锋,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濮惠智与被执行人狄燕、殷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狄燕偿还申请执行人濮惠智借款40000元,利息230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8元,殷自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狄燕、殷自锋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濮惠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56元,共计645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狄燕、殷自锋系夫妻关系,现因被执行人殷自锋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工资每月冻结2000元,且申请执行人濮惠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永生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孔瑞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