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项帮劳与被告秦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帮劳,秦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项帮劳,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华县。被告秦书峰,男,汉族,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帮劳与被告秦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帮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帮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郭政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