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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项帮劳与被告秦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帮劳,秦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项帮劳,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华县。被告秦书峰,男,汉族,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帮劳与被告秦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帮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帮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郭政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