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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刑减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宿玉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宿玉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减字第00675号罪犯宿玉涛,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西刑一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宿玉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陕刑一终字第0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1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宿玉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11个。建议对宿玉涛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渭南监狱报请罪犯宿玉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系主犯。本院认为,罪犯宿玉涛确有悔改表现。因其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故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宿玉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3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