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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强诉被告张某飞、廖某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强,张某飞,廖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342号原告李某强,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张某飞,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廖某燕,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强诉被告张某飞、廖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初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