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申请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6896003-3,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路9号(吉林银行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裴劲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一男。被执行人: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7406912-X,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老电厂)。法定代表人:郑超,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吉辽国证字第2559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御峰广场2号楼其中53套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振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