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舒梅花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舒桐,舒梅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址:通化市修正路**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舒桐,男。被告舒梅花,女。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舒桐、舒梅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无法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