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金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陈某某,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金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申请人赔偿款3853.00元,案件受理费35元,上述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国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