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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金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陈某某,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金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申请人赔偿款3853.00元,案件受理费35元,上述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国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