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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开良与陈文冬、王祖秀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开良,陈文冬,王祖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刘开良,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顺昌县路马头国有林场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陈文冬,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王祖秀,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人刘开良因与被申请人陈文冬、王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文冬、王祖秀银行存款,保全价值54000元为限。申请人刘开良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洋墩营业所,账号60×××42)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开良与本案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文冬、王祖秀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4000元。二、冻结申请人刘开良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洋墩营业所,账号60×××42)54000元。申请人刘开良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案财产保全费560元,由申请人刘开良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彩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