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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志谦与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谦,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556号原告谢志谦,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谦与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谦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于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谦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希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