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志谦与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谦,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556号原告谢志谦,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谦与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谦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于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谦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希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