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高丰利与徐良、吕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丰利,徐良,吕洪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高丰利。委托代理人:周琰。被告:徐良。被告:吕洪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高丰利与被告徐良、吕洪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丰利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高丰利负担。审判长  包自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