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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相廷与都金贵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廷,都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王相廷,男,1950年12月9日生,回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被执行人都金贵,男,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浑江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王相廷申请都金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62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都金贵应支付申请人王相廷欠款52600.0元,承担执行费689.0元。经调查,现因被执行人都金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浑执字第1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帛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