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相廷与都金贵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廷,都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王相廷,男,1950年12月9日生,回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被执行人都金贵,男,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浑江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王相廷申请都金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62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都金贵应支付申请人王相廷欠款52600.0元,承担执行费689.0元。经调查,现因被执行人都金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浑执字第1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帛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