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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耿茂全申请执行刘仕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茂全,刘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耿茂全,男,住峨眉山市绥山镇。被执行人:刘仕兵,男,住夹江县新场镇。申请执行人耿茂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刘仕兵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和土地使用权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刘仕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