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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终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季维标与季亚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维标,季亚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维标,男,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德礼,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权,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亚东,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赵美田,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副秘书长。上诉人季维标因与被上诉人季亚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季维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礼,被上诉人季亚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美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季亚东是经营灯饰的工商户,第一个灯饰店店名为“三雄极光照明”,第二个灯饰店店名为“皇家金盾灯饰店”。第二个灯饰店是与季维标共同经营的。2013年4、5月份,季亚东将其经营的“三雄极光照明”灯饰店以300000元价格转让给季维标和李汉池,所转让的有店面和仓库的使用权,以及店内、仓库内的灯饰物品和品牌代理���等。季维标和李汉池在支付部分转让费后,下欠45000元转让费未付。2013年8月31日,季维标给季亚东出具欠条载明“今季维标欠季亚东45000元整”。季维标与李汉池经营该店到2014年初时,季维标撤资。季亚东与季维标经营的第二个店“皇家金盾灯饰店”,因双方产生矛盾,季维标退股,季亚东以转账方式支付季维标撤资费90000元。2015年6月2日,季亚东以季维标没有给付45000元转让费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季维标给付所欠转让费4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季维标欠季亚东45000元转让费款事实清楚,有季维标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但季维标辩称该款是合伙人李汉池所欠,因季亚东与李汉池不熟悉,才由其出具的欠条,且该款李汉池已给付季维标,并由其转交给季亚东。同时申请合伙人李汉池及其妻子张梅出庭作证证明,但季亚东不予认可。且双方当庭均认可季亚���所转让的第一个店是转让给季维标和李汉池,季维标与李汉池当时系合伙关系,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季亚东可以起诉合伙人之一季维标,也可以起诉季维标和李汉池。但该合伙人李汉池当庭证明该45000元已付给季维标,季维标也认可李汉池已将该款分三次支付给自己,自己也分三次给付了季亚东,因此季维标应当承担已将该款给付季亚东的举证责任,季维标仅提供合伙人李汉池和其妻子张梅的证言及季维标本人的还款记录予以证明,季亚东不予认可,二证人与季维标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和季维标本人的还款记录的证明力小于季亚东所举证的欠条的证明力,因此对季维标已付清该款的辩称,不予采信。季维标应当承担给付该转让费45000元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被告季维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季亚东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季维标负担。宣判后,季维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2013年8月31日欠款,2013年10月24日,李汉池将款交季维标,季维标交给季亚东,季维标的记录可以证明。到2013年年底,季维标分三次还清45000元。最后一次还款李汉池在场,季维标的妻子张梅知道。张梅的证词可以证明季维标已经将欠款还清。2014年10月,季维标与季亚东经营的第二个店,季维标退伙时,季亚东支付季维标90000元,为什么没有扣除45000元。2、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季维标涉嫌诈骗��原审法院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原审法院没下裁定,亦没有记入庭审笔录,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中止审理申请及测谎鉴定没有明确答复,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季亚东涉嫌诈骗的事实;再次申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季亚东负担。季亚东答辩意见:1、季维标辩称还款的证据是两个证人,一个是季维标的妻子张梅,一个是季维标的现合伙人李汉池,均与季维标有利害关系,且证言相互矛盾,一审对两人证言未予采纳正确。2、因当时季亚东未找到欠条,故欠款未从90000元中扣除,季亚东直接将退伙费90000元汇入季维标的账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由季维标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对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未提出新的质证意见。结合二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季维标欠季亚东款45000元,有季维标出具的欠条在卷证明,事实清楚。关于欠款是否偿还问题。一审时,季维标提供的两个证人均与其有利害关系,且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二审时,季维标未提供新证据。从证据的证明效力上看,书证欠条的证明效力大于证言的证明效力。故季维标上诉称,欠款已经还清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季维标上诉称,季亚东涉嫌诈骗问题。本院认为,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季亚东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不存在诈骗行为。综上,季维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季维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杨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