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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声严与被执行人罗添义、罗淑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声严,罗添义,罗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214号申请执行人郑声严,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罗添义,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罗淑玲,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郑声严与被执行人罗添义、罗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声严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罗添义所有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世科村的房产本院已采取了限制过户的强制措施,但尚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