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春根与孔学武、朱成保、朱雪成、周雀英、朱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根,孔学武,朱成保,朱雪成,周雀英,朱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李春根,男,xx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一:孔学武,男,xx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二:朱成保,男,xx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三:朱雪成,男,xx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四:周雀英,女,xx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五:朱培,男,xx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李春根与被告孔学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春根于2015年1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志审 判 员 杨薇人民陪审员 杨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