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金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65号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XX,公司副总。被告董XX,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