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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少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少民初字第53号原告吴某甲,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某乙,男,汉族,2014年11月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黄某,女,汉族,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