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少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少民初字第53号原告吴某甲,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某乙,男,汉族,2014年11月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黄某,女,汉族,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