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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勇与罗松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勇,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123号原告梁勇,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3日,住四川省高县。被告罗松,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8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勇诉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勇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松名下的川QUL9**号小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罗松所有的川QUL9**号小轿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兴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