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管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天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天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管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东兴寺街**号。法定代表人傅刚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天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济公村*组金工间。法定代表人陈世强,总经理。上诉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管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提交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明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不应由法院主管。故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管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