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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428号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温昌永,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莉娟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昌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崔雨萌。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印象良好,但因双方相识一个多月即结婚,属典型闪婚,双方对彼此及彼此的家庭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为了钱的事情,双方的母亲始终吵吵嚷嚷,甚至发生打架。2014年12月,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以调解和好的方式终结第一次诉讼,但是半年多来,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崔雨萌由原告抚养监护,抚养费由原告全部承担,被告不支付抚养费。被告未到庭,但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辩意见:1、不同意离婚;2、小孩还小,需要双方进行教育;3、原告没有能力独自抚养小孩;4、原告所称的为钱争吵打架的情况不是事实;5、安置房拆迁款的问题,原告在诉状中并未提及;6、被告本人不愿意离婚,但是如果法院要判离婚的话,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4日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28日生育一子崔雨萌。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3月3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调解和好。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5)金牛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在案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从认识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诉讼中,原告崔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但其未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肖某某也表示不愿意离婚,亦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彼此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加强夫妻感情上的沟通和交流,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崔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崔某某与肖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