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彬与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彬,刘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陈彬,男,生于1974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春林,男,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彬与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彬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其对(2015)大英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彬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英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