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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受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段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受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段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段某已于2015年9月14日将案件所需欠款交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该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按销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受执字第56号执行案件按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