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孟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纪秀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纪秀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孩,婚后双方感情还可以,就是被告母亲经常干涉我们的事,2014年春节前我大女儿与我妹妹因看电视发生争执,牵涉到我的父母,2014年年三十被告带两个孩子回娘家,我找人说和,被告母亲提出条件让我不管父母并写下字据,我无法接受被告的条件,被告也不说话,我看出被告没主见,感觉夫妻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大女儿由我抚养,共同偿还债务。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10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农历12月30日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有两个女儿,夫妻感情尚可,矛盾发生在原告家人与被告之间,只要原告能劝解家人和被告互相谅解,一定能建立一个幸福的家庭,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雪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