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某申请执行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d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无职业。被执行人孙某,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韩某申请执行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孙某所有的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63委丘地号67.75-36.00/36,幢号3,房号1-201,建筑面积45.97平方米房屋一幢的产权所有人更名为申请人韩某所有,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尖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百度“”